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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资炒股软件 支付业务重新分类 “同业务”实现“同监管”

发布日期:2024-08-16 10:49    点击次数:103

  7月26日,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《实施细则》共六章、七十七条,旨在细化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规定,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。

  《》记者了解到,《条例》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(以下简称“支付机构”)事前事中事后、全链条全领域监管,对支付机构的准入、业务规则、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。

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7月2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举行的“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”媒体吹风会上表示,《实施细则》作为《条例》配套的部门规章,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许可要求、新旧业务衔接方式、过渡期安排等内容,确保《条例》可落地、可操作、可实施。

  记者了解到,此前,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,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、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类。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,出现了条码支付、刷脸支付等新型方式,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。

  针对这一情况,《条例》坚持功能监管理念,从业务实质出发,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,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,并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。

  严芳表示,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,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空间,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,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,有利于实现“同业务、同监管”,促进公平竞争。

  《实施细则》可能带来哪些影响?对此,严芳表示,《实施细则》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,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,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。同时,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《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,确保有法可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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